“进超市要存包,但如果丢失,超市不负责赔偿。”“儿童在商场的电梯上嬉戏、打闹所引起的后果与商场无关。”目前,筑城很多市民都会遇到这样的“霸王条款”。昨日,贵州省消费者协会邀请专家对商家的几种不平等条款进行了点评。
贵州省消费者协会要求各级消协,将在点评活动中和日常受理消费投诉工作中遇到的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进行梳理,提出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敦促有关经营者对“霸王条款”进行整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存包限时 有悖法律
案例:某超市的《存包提示》:存包不超过2个小时;本寄物柜属服务性质,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
专家点评
首先,“存包不超过两小时”的规定,实则是要求消费者在2小时内作出购买与否的选择,意图通过消费者的快速轮换而增加商业机会,显然是商业经营者以自己处于强势地位而向消费者作出的不公平意思表示,有悖于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至于“本寄物柜属服务性质,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的规定,由于超市提供存包服务是出售商品的辅助性经营方式,因而是一种有偿服务。超市企图通过这样的规定将可能承担的责任全部排除,有悖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这样的《存包提示》是商业经营者为了获取最大量的经济利益,而不愿意承担责任的规则,不具有约束作用。
“解释权”侵害消费者
案例:某商场《商品退换细则》规定:精品烟酒不予退换,食品、化妆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本解释权归总服务台。
专家点评
首先,“精品烟酒不予退换”的条款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使用了“精品烟酒”这样一个内涵难于界定的模糊概念,卖方可以任意解释自己所售烟酒的等级,以“精品”的名义拒绝退换;二是该条款非常武断地宣布,烟酒售出后,不管自己有否责任,一律“不予退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商家在不问任何理由的情况下作出的不予退换的规定是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是无效的。
其次,“食品、化妆品无质量问题不能退换”的条款存在违法内容,因而是无效的。《产品质量法》规定,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退货。即使无质量问题,如未打开原包装,商品保持原质、原样,不影响再次出售,在国家规定的退换期限内,也可以要求退换。
至于“本解释权归总服务台”的条款,事实上,只有人民法院才具有最终解释权,也只有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的裁决才具有法律效力。商家虽可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但商家的解释只有在得到消费者认同或者符合现有法律的情况下,才是有效的。而这个条款中的“解释权”是某商场给自己设定的一项特权,即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这种“解释权”是违法和无效的。当今,“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店)所有”的格式条款在一些省市已被明确禁止。
总的来说,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作准绳来衡量某商场《商品退换细则》,这些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显示了浓厚的卖方市场垄断色彩,是较为典型的霸王条款,很大程度是违法的、无效的。
电梯出事故 商家要负责
案例:某商场《电梯乘坐须知》规定:儿童在电梯扶梯上嬉戏、打闹所引起的后果,本公司概不负责。
专家点评
这个条款是违法、无效的。
首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进入商场(包括未成年人),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其次,商场经营者提供电梯服务时,应该有明确的警示和相应的管理人员;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此外,如果发生事故,商场应该承担责任,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确规定。(方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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