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贵州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正案》已开始施行。
按照修改后的实施办法,今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未达到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主要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扶持残疾人就业等方面。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耿敬涛 曾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