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员工应不低于单位在职职工的总数1.5%,未达到该比例的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是《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正案(草案)》提出的。
昨日,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人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作该草案说明时介绍,1994年开始施行的原有《办法》,对有关分散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规定表述不够规范,对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法律责任的规定欠缺,因此修改十分必要。
草案提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征收或由其委托的部门代收。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后,可以减免。该保障金主要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扶持残疾人就业等方面。
作者:尹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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