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省江河、湖泊、大中型水库实行禁渔期制度,禁渔期为每年2月1日12时至5月31日12时,在此期间期有销售、收购非法捕捞渔获物,将被处以实物价值1至5倍的罚款。”这是正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接受审议的《贵州省渔业条例(草案)》提出的。
该条例草案还提出,在江河、湖泊等天然水域进行捕捞,要申领捕捞许可证,作业网具的最小网目尺寸为3厘米,渔物中幼鱼所占比例,按尾数计算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还提出,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水域投放其他水生生物物种,否则将被处1000元至1万元罚款;未经检疫的水产苗种或水生动物的,将被责令停止引进。
作者:尹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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