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州频道9月18日电 贵州省将从10月1日起在全省各市(州、地)和县(市、区)检察机关全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在全省实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经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委、贵州省人大批准而实施的。
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主要是对“三类案件、五种情形” 实施监督和提出意见,即: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等三类案件进行独立评议,实施监督;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以及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五种情形,提出纠正意见。
据介绍,全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为了强化对检察工作的外部监督机制,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