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企经理因为做生意需要,找到国企工作的同学“帮忙”,挪用了180余万元公款。日前,这位经理被贵阳市中院一审判决12年有期徒刑。
现年46岁的代鸿雁是原贵州天星公司经理,安顺人。1996年,代因做生意需要资金,便找到昔日同学徐晓杉“帮忙”。徐晓杉所在的贵州宏业房开公司,是由贵州送变电工程公司和贵阳送变电公司组建的国有控股公司,徐是该公司的计财部主任。
其时,宏业公司刚好以300万元在贵州证券公司购买了一年期记帐式国债,票面价值336.36万元(含到期利息36.33万元)。代要求徐将宏业公司所购国债拿给他做抵押贷款,徐晓杉未经公司领导同意,私自将公司300万国债代保管凭证拿到贵阳证券公司分成票面价值150万元和186.33万元各一张。尔后,利用徐保管国债的职务之便,二人共谋将宏业公司的公款国债186.33万元挪用,进行营利活动。后经徐多次追要,1997年4月,代返还了36.33万元,现尚有150万元未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代鸿雁因做生意需要钱,找到宏业公司计财部主任的同学徐晓杉,二人利用徐保管国有企业国债的职务之便,由徐挪用公款国债186.33万元给代进行营利性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今年早些时候,徐晓杉已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日前,法院判决代鸿雁有期徒刑12年。 (记者 侯俊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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