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三类案件”、“五种情形”全部纳入监督范围
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院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出通知,10月1日起,在全省各地(州)、县(市)检察机关全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根据通知要求,人民监督员将依据职责对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侦查终结拟撤销案件的;审查起诉拟不起诉的“三类案件”实施监督。另外,我省检察机关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下列“五种情形”,即:“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超期羁押的;三、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四、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的;五、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也将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
作者:刘灿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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