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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重大事项将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新华网 (2005-08-22 08:48:15)
稿件来源:本网

 
 

    新华网贵州频道8月22日电(记者陈志强)《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将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届时贵阳市的相关重大事项,须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已经贵阳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并在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获得批准。

    按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今后贵阳市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事项需提取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调整财政预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其重要修改,削减教育、农业、科技、计生支出等事项,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规定指出,凡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决策和部署;本级财政预算总支出调整上下幅度超过8%,直接支出的基本建设、企业挖潜改造科目超过10%,以及削减教育、农业、科学技术、计划生育等科目的直接支出;还贷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的举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其重要修改;同国内外城市和地区缔结友好关系;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等,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决议。

    农村改革,扶贫救灾等财政资金的使用,高等院校、示范学校布局结构的重大调整等事项,要向市人大报告。 规定指出,人口、环境、资源等方面采取的重大措施;农村改革、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等涉农重大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教育、医疗等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教育、科技、卫生、扶贫、救灾等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本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高等院校、示范性学校布局结构的重大调整;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实施及其执行情况;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情况;审判、检察、行政监察、司法改革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大情况;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违反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可撤销有关决定。规定指出,不按规定提请审议重大事项;不按规定提请审议即组织实施;不按期限报告执行情况;不执行重大事项决定、决议以及审议意见;提交审议的重大事项情况不真实等,由常务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擅自作出决定的,予以撤销。对违反规定的有关机关、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作出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依法决定撤销职务等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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