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最大限度减低贷款风险,省教育厅和省农信社联合下达通知,进一步细化助学贷款的相关条款。
省教育厅贷款处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下达的《进一步做好贵州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对于放贷对象、放贷比例以及金额、放贷方式及时间、利息支付以及责任界定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农村信用社应优先为考取省外普通高等院校贫困家庭学生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家庭所在地距就读学校200公里以上边远山区的(县以下地区)、考取本省普通高校的贫困家庭学生原则上都可以申请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在放贷比例及金额上,《通知》规定了贷款每年放贷学生比例不超过当年被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学生总数的10%,考取省外高校学生每生贷款金额不超过6000元,考取省内高校学生不超过2000元。
《通知》还规定,贷款发放方式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办理时间为每年的7月15日至9月30日。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100%由省级财政补贴;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付。自付的开始时间为当年的8月1日起。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死亡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由借贷人自付利息。
此外,若因教育行政部门原因,影响贫困新生申领贷款,要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作者:孙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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