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贵州省运管部门获悉,从8月1日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将同时实施。届时,贵州省货车司机长途奔波疲劳驾驶酿车祸,汽车维修毛病放大、零件以次充好,危险品运输隐患多等问题将得到一定的遏制。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司机不得连续驾驶4个小时以上。为防止驾驶员连续驾驶4小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必须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万公里或者100天;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行驶7000公里或者80天。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专用车辆必须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廖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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