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贵州省运管部门了解到,8月1日起贵州将实施《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8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明确规定,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万公里或者100天;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行驶7000公里或者80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而对于汽修行业,若在质量保证期内,您的车辆一修再修,却怎么也修不好,那么维修经营者就应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王晓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