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获悉,贵州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
省水利厅负责人表示,现行的《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中许多条款与新《水法》规定不一致,特别是在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水资源和水工程的保护、水资源配置和节约用水等方面,亟须按照新《水法》的要求重新进行规范。
违规开发水能资源 最高可能罚款10万元
草案说明中介绍,近年来,有的地方任意出让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越权审批、违规签约;有的无偿取得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后倒卖牟利。
草案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水能资源使用权由有管理权的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已开工建设并且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25%以上的水能资源项目,需转让依法取得的水能资源使用权的,应向县以上主管部门提出转让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草案还提出,违反此规定,将受到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回使用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至10万元罚款等处罚。
水功能区搞餐饮业 须符合区划
草案提出,在水功能区从事工程建设以及养殖、旅游、水上运动、餐饮等活动的,应符合水功能区划。违反此规定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至5万元罚款。
据了解,该法规草案将根据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尹长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