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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获悉,新修订的《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经贵阳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正式通过。该办法不仅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做了重新规定,还专门增加了市民反映较为突出的如何防治油烟、废气、机动车尾气污染等内容。
该办法规定,今后,产生油烟、异味的饮食服务、食品加工生产经营场所,应当使用清洁能源,通过采取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设置专用烟道、异味处理装置等措施,防治大气污染。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行经营活动;在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未设立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与居民层相邻的楼层,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异味的饮食服务项目,否则可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凡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准其登记和运行。
该办法还规定,云岩区、南明区、小河区,以及贵阳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的城镇居民区,禁止烟熏食品作业,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杂物,禁止从事露天喷漆、喷塑、喷砂等生产作业。
据悉,该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记者 耿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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