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桐梓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桐梓茅龙煤矿“7·14”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案。
去年7月14日发生的“7·14”事故造成19名矿工遇难。事发后,有关部门调查认为,这次重大责任事故,是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违章安排工人下井生产所致(本报曾连续报道)。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原桐梓县茅石乡茅龙煤矿矿长、副矿长昨日出庭受审。
据公诉机关指控,矿难直接责任人———煤矿矿长蒲星荣、副矿长孙大权,均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指控称,蒲星荣并不具备矿长资格。他任矿长后,拒不服从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无视相关安全、生产规定。此外,蒲还聘用了不具有相关资格的孙大权担任副矿长,分管煤矿生产工作。
指控还称,“7·14”事故当日,蒲、孙两位负责人将不具备资质的人员抽派到井下担任瓦斯检查员。孙在值班期间,擅自离开岗位,不能及时获知井下险情报告,延误处置。
针对指控,两名被告的律师辩护认为,公诉方指控两被告有重大责任事故罪,最主要的依据是事故现场抢险单位及党政机关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但辩护方认为此报告未经有关鉴定机构的专门鉴定,不能作为刑事讼诉证据。
此外,律师辩护认为,矿井下短暂的停电停风,不可能造成瓦斯聚集和爆炸。
第三,井下瓦斯浓度达到爆炸浓度后,未能及时排放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不过,煤矿瓦斯抽排的主要责任人,应是煤矿总工。而两被告均由于其他原因,未能及时了解井下瓦斯超标信息,因而未及时采取措施,故此,不应该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据了解,此案将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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