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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标准
新华网 (2005-06-06 11:07:06)
稿件来源: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金黔在线讯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省对工伤职工伤残抚恤金、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了调整,新标准已于日前正式施行。

    具体标准如下:1—4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抚恤金标准以2002年各市、州、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为计发基数,一级为基数的90%、二级为基数的85%、三级为基数的80%、四级为基数的75%。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配偶按2002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发,其他亲属按30%计发。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生活护理费的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一级护理)按2002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发,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二级护理)按40%计发,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三级护理)按30%计发。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调整的适用范围为2003年12月31日前已经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经鉴定为1—4级未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护理费的企业职工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待遇低于本次调整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现有待遇高于本次调整标准的则不作调整。参加工伤保险且已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作者:廖琪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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