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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昨日终审一贪污案
据《贵阳日报》报道
开阳县一乡镇企业经理,在经营中将一笔协议中本单位应收的定金1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昨日,贵阳市中院对开阳县供销公司原经理姚昌华作出宣判,依法以贪污罪判其有期徒刑10年。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11月1日,姚昌华经开阳县乡镇企业供销公司职工民主推选担任该公司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姚昌华当晚即交了1万元风险抵押金。
随后,姚昌华代表公司与贵阳某矿业公司签订了联合开采矿石的协议,11月26日,对方将10万元定金付给姚昌华,姚得款后将其中1万元以私人名义借给朋友,其余9万元以其个人交纳风险抵押金的名义存进公司帐户。2002年1月11日,姚昌华出具借条,将10万元领出,用于归还其贷款和购买、装修房屋。2003年3月,姚昌华又将借给朋友的1万元钱收回并占为己有。
案发后,姚昌华退赔了全部赃款10万元。 (记者 况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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