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记者何云江
不法之徒成立“骗子公司”,子虚乌有地编造出拥有贵州兴义马岭河、镇宁王二河电站进场公路、遵义至重庆崇溪河高速公路等一系列工程项目专门行骗,4年间先后29次诈骗30多家单位和个人交纳的工程信誉金、保证金、借用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70余万元,所得赃款被全部挥霍。贵阳市中级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宣判,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该公司经理、法人代表刘红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同案4名公司管理人员分别被判处3年至1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数万元不等罚金。
这一系列工程合同诈骗并不高明,骗子们为何能频频得手、猖狂作案达数年之久?
骗局频频上演上钩者众
1998年底,一些渴望承接工程却又缺少门路的施工企业和承包商从不同的渠道得到消息:贵州西南纯昌交通能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纯昌公司)拥有黔西南苗族布依族自治州马岭河水电站工程建设项目,正在考虑合作伙伴,要想承揽工程,找纯昌公司是条捷径。
这一说法和盖着黔西南州政府红色印章的“任命书”及“黔西南州政府(1998)第28号文件”,令许多业内人士深信不疑。“任命书”上赫然印着:“任命刘红武为马岭河电站、货场、公路等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引资及建设事宜。”一时间,想承揽工程者纷纷找路子拜见纯昌公司经理刘红武。
经过一番接洽和考察后,纯昌公司先后选择了刘某某、李某某等个体施工者为合作对象,许诺向他们发包工程。为了证明承包方的实体和诚意,纯昌公司要求对方必须先交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和工程信誉金等。当看到纯昌公司出示的一系列“资信证明”和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有关“批复”时,承揽工程者便放心地与之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刘某某和李某某分别向纯昌公司交纳了4万元和2.8万元的工程保证金。初骗告捷后,骗子们一边编造种种借口搪塞受骗者,一边开始扩大战果。
据查,1998年底至2003年期间,被告人、纯昌公司经理刘红武先后伙同公司会计宋小平、公司工程部部长刘达华、出纳任德仙、公司副经理孔祥顺等人,虚构拥有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王二河水电站进场公路、遵义至重庆崇溪河高速公路等一系列工程项目,如法炮制骗取了30家单位和个人交纳的工程信誉金、保证金、借用金等共计人民币476万余元,所得赃款被全部挥霍。
美丽包装原是“皇帝新装”
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刘红武等人为取信于人,为公司和自己穿上了一件件“皇帝新装”。事实证明,正是经过这样简单而肆无忌惮的包装,骗子公司蒙骗了很多工程承包者,使他们纷纷落入美丽陷阱。
据警方调查,被告人刘红武为配合骗局,先后还伪造了贵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委托书,虚构纯昌公司受托为北盘江光照电站及川洞、黄家湾等电站项目、遵义铝厂电解铝项目引资。同时,他们还伪造了贵州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委托书,虚构受托为清镇至黄果树、遵义至崇溪河高速公路引资及建设工作,并伪造有关省职能部门的批复文件。
为增强可信度,骗子公司还准备了一系列银行资信证明。他们伪造了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确认书,虚构银行方已与纯昌公司签订贷款合同;伪造中国银行贵阳市瑞金支行便笺,虚构该支行于2000年8月23日为纯昌公司出具“帐户已进入2亿5千万元人民币,请速来办理手续”的通知;伪造招商银行专用凭条,虚构2000年9月19日刘红武在招商银行北京分行长安街支行的帐上汇入7800万元。经过如此包装,纯昌公司认为“实力”还不够雄厚,干脆伪造了金额巨大的中国银行进帐单,虚构2001年12月公司收款16亿元,托收款项存根上有经理刘红武的印章。
为将戏演得更加逼真,骗子公司还不惜支付3000元的租金,特意租用了贵州省委大礼堂,邀请有关投资者和社会名流召开“新闻发布会”。骗子们在会上发了言,会后还与几家单位签订了“合同”,着实风头出尽,信誉大增。
骗术为何屡屡得逞
据调查,在30多家受骗单位和个人中,既有个体承包者、私营企业,也有国营大型施工企业。他们中被骗的少则数千元,多则数万数十万元,有的甚至上百万元,不少人还属于多次被骗。郑某某为承接“镇宁县王二河电站”工程,分别三次被要求交纳保证金共计11万余元。 办案人员认为,当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骗子们正是抓住了众多施工企业和个人急于承接工程的心理特点,投其所好,大胆行骗。可谓是“姜太公钩鱼,愿者上钩”。实际上,类似骗术并不高明,稍加了解真相便会大白于天下。如骗子们伪造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批文、委托书等文件,当事人只需举手之劳打个电话便可核实。与此同时,还可到工商、税务及银行等部门了解其资信状况。此外,受害者怀疑被骗后不及时报案,使骗子们得以逍遥法外。直到2003年12月,警方接到举报才将仍准备伺机作案的刘红武等人抓获。
据了解,被告人刘红武自1998年底注册成立纯昌公司后,并没有开展过正当的业务往来,其实是一家皮包公司。2003年9月,纯昌公司因为欠交贵州省军区9个月的房屋租金而被中止租赁,公司物品被充抵租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红武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采取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中刘红武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遂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人民币20万元;判处宋小平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刘达华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任德仙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孔祥顺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新华社专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