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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公墓 平均利润率不得高于20%
新华网 (2005-03-05 15:43:54)
稿件来源:金黔在线—贵州商报   

 
 

    
    金黔在线讯 记者昨日从省物价局获悉,我省殡葬服务收费和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该办法规定,经营性公墓价格平均销售利润率不得超过20%,丧葬物品的进销差率最高不得超过50%。据介绍,此次殡仪服务收费分为基本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特需服务收费和丧葬物品销售。其中,殡仪基本服务收费由政府按保本原则定价,包括一般火化费、运尸费、骨灰寄存费、悼念厅堂租用费;其他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包括各种特殊设备设施租赁、特殊火化、尸体化妆整容、遗物处理、消毒等,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骨灰盒、纸馆、寿衣等丧葬物品的销售,实行差率控制,经营者按最高不超过50%的进销差率确定。

    同时,为满足用户不同层次的需要,有条件的殡仪服务单位可开展一定的特需服务,但必须坚持保证普通殡仪服务和丧属自愿选择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收费都须报当地物价局备案。此外,为减轻农民和特困人员的负担,凡持有相关证明或有效证件的农业人口、特困人员(以当地政府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准),可享受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下浮20%的优惠。

    暂行办法还规定,公益性公墓价格属于公益性服务价格,不能以赢利为目的,平均销售利润率不得超过8%;经营性公墓价格平均销售利润率不得超过20%;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墓使用年限缴费期按年计算,具体缴费时限由买卖双方按签订的合同规定办理,但缴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土地最高使用年限。期满仍需保留墓穴的,销售公墓单位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通知户主办理继续使用手续,并按申请保留年限缴纳墓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原标准执行。过期不办的,按无主墓处理。

    省物价局要求,经营者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用户及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作者:宋小茜 李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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