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贵阳2月24日专电(记者何云江)贵州一家“骗子公司”以拥有工程项目为饵专门行骗,4年间先后诈骗30多家单位和个人交纳的工程信誉金、保证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70余万元。贵阳市中级法院日前作出宣判,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公司经理、法人代表刘红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同案4名公司管理人员分别被判处3年至1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数万元不等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红武、宋小平、刘达华、任德仙、孔祥均原系贵州西南纯昌交通能源开发公司管理人员,其中刘红武任经理、法人代表。1998年12月2日,被告人刘红武注册成立这家公司。此后他伙同本案其他被告人,谎称拥有承建兴义马岭河电站工程、清黄高速公路、遵崇高速公路工程以及贵州镇宁县王二河电站进场公路工程等建设项目,采取私刻公章,伪造国家机关批文、银行票据及资信证明等手段,骗取工程保证金、信誉金、借用金等。
据查,4年间他们先后29次与30家被害企业和个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累计骗取对方人民币共计476万余元,所得赃款被全部挥霍。其中被告人刘红武直接参与诈骗金额为471万余元,宋小平参与诈骗金额为143万余元,刘达华参与诈骗金额达56万余元,任德仙参与诈骗金额为42万余元,孔祥顺参与诈骗金额为1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红武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采取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