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贵阳晚报》报道 息烽县《临时行医许可证》的有效期是每年的元月至12月,但在年底才发放当年的行医许可证。 息烽县的个体医生雷曜维在没有行医证件期间,为一名患者治病时,导致该患者药物过敏死亡。 息烽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处雷医疗事故罪,但县检察院抗诉认为,雷应以非法行医罪予以量刑。 1月13日,记者就此事件进行调查。
药物过敏导致患者死亡
雷在息烽县永靖镇开设了一家个体诊所。 2004年6月20日上午10时,李某到雷的诊所就诊,雷认为李患有感冒等症状,便为李输液。当输到一半时,李自述不舒服,雷停止了输液,并立即给李注射肾上腺素。后来雷发现李的嘴皮发青,处于昏迷状态,就把李送往县医院抢救,但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贵阳市医学会鉴定,李的死亡原因是:药物过敏导致休克性死亡;雷在诊疗活动中违反了用药原则:1、给李做皮试所用的青霉素批号与输液所用的不同;2、柴胡注射液不能静滴,而雷给李做了静滴。 案发后,息烽县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罪向当地法院对雷提起公诉,同时,李的亲属提起33万元的民事赔偿。
年底才发全年的许可证
息烽县法院在审理中查明,雷从1990年起一直在息烽县行医,2002年12月12日经考试合格,由省卫生厅颁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但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雷在2000年至2003年经息烽县卫生局批准,在该县永靖镇开设了一家个体诊所,并由息烽县卫生局颁发了《息烽县个体开业临时行医许可证》。值得一提的是,该证的有效期为每年的元月至12月,但发证日期为当年的12月。 1月13日,记者向息烽县卫生局询问本案时,一名工作人员介绍,2004年2月24日,该局对雷的诊所进行检查,因雷的诊所的医疗用房设置等不符合要求,作出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工作人员称,此细节已向法院提交了书面证据。 关于每年12月才为雷颁发当年《临时行医许可证》的原因,息烽县卫生局的一名工作人员说,由于多年来的种种客观因素,这在当地曾经是一种惯例,确实存在管理不严格的隐患。除了雷的诊所外,还有一些诊所也是在年底才发放当年的《临时行医许可证》。“雷的诊所发生病人被‘治死’的事件后,县卫生局就停止了对《临时行医许可证》的发放。”
医疗事故?非法行医?
面对息烽县检察院对雷“非法行医罪”的指控,县法院认为,非法行医罪是针对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而私自行医的人;而雷开设诊所的行为是经息烽县卫生局批准,每年12月县卫生局都对雷颁发当年的《临时行医许可证》,因此雷的行为不属于非法行医。 息烽县法院认为,雷在诊疗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对病人使用不同批号的药物进行试验和治疗,导致病人死亡,其行为符合医疗事故罪,判出雷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赔偿李的亲属4万余元。 1月13日,息烽县检察院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判处雷医疗事故罪后,检察院认为不妥当,已在上周向法院提出抗诉,希望从非法行医罪的角度,考虑对雷重新量刑。(本报记者 田坚)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是身体严重受损。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为他人治病,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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