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3日上午,织金县人民法院八步法庭召开执行兑现会,来自福建省的郑辉杰、郑学忠、林宝华等13名民工共领到了50.8397万元血汗钱。
2001年初,家住福建省平潭县的郑辉杰、郑学忠、林宝华等13人来到地属织金县的洪家渡某施工点,与包工头杨某签下合同,承包挖运石料的活路。合同规定,杨某最低必须给郑辉杰等13人每人每月4000元的工钱,余下部分工程完工后结算。不料在做工的1年多时间里,郑辉杰等人每月仅得200至300元不等的工钱,直到2003年1月22日,杨除了付给每人5000元钱外,余下50多万元全部打欠条,承诺5个月后兑现全部所有欠款。郑辉杰等13名民工无可奈何地回到了福建老家。
2003年6月,13名福建民工返回贵州要工钱,杨只付给每人2000至4000元不等的工钱,并叫郑辉杰等回去,有钱会通知他们来拿。面对杨某的一次次违约,郑辉杰等人于2003年8月8日分别向织金县法院起诉。织金县法院一审判决杨承担给付和赔偿,杨不服,向毕节地区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毕节地区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郑辉杰等人于2004年10月10日申请织金县法院八步法庭执行判决书。八步法庭下达执行通知书后,杨某没有履行判决。经织金县法院裁定,冻结杨某在某单位洪家渡项目部的全部工程款50.8397万元。八步法庭5名干警经过与该项目部多次协商,依照有关法律于11月18日拿到这笔执行款,并于12月3日全部兑付给13名福建民工。
作者:吴畏 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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