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目前,贵州省经济普查工作已全面展开,从9月20日至11月15日,全省进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清查登记调查阶段。
据了解,这次经济普查的清查对象是在全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贵州省经济普查办公室的统一要求,所有普查对象应在9月20日—11月15日期间进行清查登记,各级普查机构选派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统一佩证进行清查和普查。
依照新近颁布实施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普查对象商业资料的保密义务,所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等普查对象,必须如实提供普查资料,对于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贵州省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对于单位不履行普查义务、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个体经营户不履行普查义务、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向永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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