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城市民邱女士向本报热线咨询,她最近到一家单位应聘,单位的负责人称,每月总收入一定不低于省城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但邱女士在工人中打听得知,该单位每月实际发给工人法定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的工资是300元,但基本上天天加班2到4个小时,加上加班费月收入在400元左右,邱女士问该单位这样做合理合法吗?
昨日早上,记者就此采访咨询了省总工会法律与保障部,据相关负责人介绍,邱女士反映的其实是用人单位将加班加点工资计算为工资最低工资总额的问题,根据《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人的最低工资是在8小时的法定工作中支付的劳动报酬,加班加点工资是对劳动者超时超额劳动的补偿,用人单位不应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邱女士反映的该单位的做法是不符合相关最低工资标准的。作者: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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