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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8月17日从全省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会议上获悉,从10月1日起,我省将在部分检察院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这是我省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检察机关依法准确有力地行使人民赋予的检察职权的一项重要改革探索。
根据省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在部分检察院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人民监督员是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推荐的、适合做人民监督员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监督员可以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案件办理工作进行独立评议,实施监督,也可以对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等问题,提出纠正意见。(赵国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