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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日前发出通知,对退耕还林补助政策进行调整,从2004年起原则上改退耕还林补助粮食为补助现金。
具体办法是,贵州省财政按中央财政核定的每亩退耕地150公斤原粮、每公斤原粮1.4元的标准;连同省级财政承担的每公斤原粮0.06元的调运费一并包干给各市、州、地。在向退耕户补助现金时,各市、州、地按上述标准,将省财政包干的补贴款连同市(州、地)、县财政按比例应承担的调运费一起补贴给退耕农户。现金由乡(镇)财政所凭林业部门验收合格通知单兑付。确需向退耕户继续提供粮食补助的,由各市、州、地按原办法组织粮食兑现给农户。调运费用超过省财政包干的部分,由市(州、地)、县财政负担。(李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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