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州频道8月4日电(记者 杨立新)3日公布的《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对以前的政策作了补充和完善,在8个方面作出调整。
由于国家助学贷款在一些地方违约率较高,部分银行不愿继续发放贷款。今年7月,国务院调整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贵州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在财政贴息、还贷期限、风险补偿等8个方面作了调整。
1、财政贴息方式:目前财政部门对贷款学生在贷款期限内贴息50%,学生个人承担50%,调整为对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毕业后则由学生自己全部承担。
2、延长还贷期限:改变目前学生毕业之日起开始偿还本息,4年内还清的办法,实行贷款学生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办法。
3、对毕业后到国家认定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的贷款学生,可以采取国家奖学金的形式代偿其贷款本息。
4、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经办银行:改变目前指定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经办国家助学贷款的做法,实行经办银行由地方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由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有条件的银行机构参与竞标。
5、对高校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全省普通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按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由省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下达给经办银行及高校共同执行。
6、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在出现呆坏账时,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高校各拨备50%,高校拨备金额与其毕业生还款情况挂钩。
7、开展生源地贷款:今年贵州首次开展此项贷款,目的是为了保证贵州考取省外高校或考取省内高校但地处偏远的贫困学生能顺利就学,贵州省各级农村信用社将承担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任务。
8、进一步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各普通高校必须建立健全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由学校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按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