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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打破交通建设工程旧体制
新华网 (2004-06-17 08:42:02)
稿件来源:本网

 
 

    新华网贵州频道6月17日电(记者刘文国)为了消除交通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存在的弊端,建立起责任明确、分工合理、管理高效、监督到位的管理体制,从源头上防止和解决交通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贵州省委、省政府最近正式批准了贵州省交通厅出台的《关于改变交通建设工程“投、建、管、用四位一体”管理方式的实施方案》。

    据了解,近年随着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贵州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也不断加快,去年这个省共完成固定资产投资95.93亿元,今年计划完成105亿元,比上年增长12%。

    但由于贵州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过去沿用的一直是计划经济时期遗留下来的“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粗放投资管理模式,交通部门的负责人在建设项目里,既是行政长官,又是企业领导,既是建设者,又是管理者,既是“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政企不分,官商一体,使得贵州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近年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项目暗箱操作,工程腐败丛生等消极现象。

    据悉,贵州省交通厅在以原厅长卢万里为首的系列腐败案发生后,痛定思痛,下决心打破交通建设工程“投、建、管、用四位一体”旧体制。改革方案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坚决实行政企分开。

    省交通厅作为行业主管部门,今后将主要负责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公路、水路交通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负责全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并全过程监督管理国家和省重点公路、水路交通工程项目。    同时,省交通厅与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实行政企分开,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为独立的公司法人,实行企业化管理;省交通厅行政领导和厅机关干部不兼任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的职务;交通厅对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实行行业管理;

    二是严格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工程项目审批制度和有关规定进行。对本省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限额以上工程项目的审批,由省发展改革委和交通厅共同负责,并以省发展改革委为主。

    三是加强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管理。

    以前由交通部门自己收取、“自我滚动发展”的公路养路费、客货附加费、船舶检验费等,省交通厅征收后,全额缴入省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上述交通规费的支出,由省交通厅编制使用计划,分别报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审批;

    公路(水路)运输管理费、地方航道养护费由市(地、州)、县(市、区、特区)的交通部门负责征收,收费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用于公路、水路建设的中央专项基金、中央基建资金等,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厅负责监管,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利用国内外金融贷款建设的高等级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属经营性收费,主要用于偿还贷款,由公司严格按照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管理、使用;

    交通(公路)部门利用贷款投资新建、改造的国省(县)干线二级以上收费还贷公路收取的车辆通行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公路主管单位编制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是落实项目法人制。

    贵州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作为独立的国有企业法人,负责筹集高等级公路建设资金,负责高等级公路项目的建设、工程管理、养护管理和征收车辆通行费等经营管理。

    省公路局作为省(县)干线公路公益性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全省国省(县)干线公路的改造和养护的直接管理。

    省航务管理局作为主要出省河流水运航道、重要港口码头公益性建设的项目法人,负责主要出省河流航道、港口码头的整治、建设的直接管理。

    五是强化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制度和监管力度。

    凡国家和省规定应进行公开招标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都必须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中介组织负责项目的招标工作。省交通厅不直接参与工程招投标活动,但须严格依法依章进行全过程的监管。    重大交通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省监察厅、省发改委要作为执法监察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

    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凡符合交通建设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六是严格控制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由省交通厅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明确界定设计变更的规模、审批权限、建设和设计单位的责任,以及变更的程序。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应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集体审查论证,报原初步设计审查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七是加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业主必须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的工程合同、质量、工期、造价等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对借牌给其它单位中标的项目法人,要依法进行处罚;对借牌中标、转包、违法分包、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单位,要坚决清退出场;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承包商,采取“黑名单”制,不准再进入贵州交通建设市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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