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今后新建的经济适用房,要规范住房公摊面积计费标准和政策。建房单位不得另行购地用于职工集资建经济适用房,更不得利用集资建经济适用房的形式进行商品房开发经营,各单位也不得再以住房面积补差的方式为职工再分配住房。(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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