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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贵州频道9月28日电
工作实绩、贡献大小将作为政府表彰奖励的衡量标准,《贵州省表彰奖励暂行办法》日前出台,该办法对贵州
表彰奖励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贵州省委、省政府共同或分别进行的表彰奖励,每5年开展一次;各部门(系统、行业)进行的表彰奖励,每3年开展一次。表彰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集体荣誉称号为“先进集体”等;个人荣誉称号为“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
获得“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由批准机关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发给一次性奖金5000元;享受贵州省有关部门组织的的一次15天国内考察、学习、疗养。获记一等功者,由批准机关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发给一次性奖金3000元。(樊天晴)(责任编辑
邹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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