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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贵州频道9月1日电《法律援助条例》今天起实施。昨日,在《条例》即将生效之际,记者采访了贵州省司法厅王心海副厅长及省政府参事孙尔琪。据悉,该省已作好充分准备,将根据《条
例》规定,推进法律援助工作。
王心海副厅长介绍:“经济困难的公民”是法律援助对象,一是农村农民和城市的贫困居民;二是残疾人、妇女、老人和儿童;三是特殊案件的当事人。
孙尔琪认为:《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这说明,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实现了从于法无据向有法可依的转变,实现了从政府社会道义向政府职责的转变。
按照条例规定,公民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辩护,无须审查经济困难状况。
王心海副厅长说,刑事诉讼中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向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主张民事、行政事项可向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何先武)(责任编辑:周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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