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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贵州频道8月20日电 《贵州省防洪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治水工作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11种行为,将受到行政处分。
昨日,贵州省
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贵州是一个洪涝灾害频繁的省份。每年因洪涝灾害造成的直接损失达5亿元以上。该法规的实施,将使贵州治理水患有法可依。该条例共六章四十二条,是在我国《防洪法》基础上,将行政首长负责制纳入其中。
该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治水工作中存在违法审批、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对山洪多发区、易发区、危险区和受山洪威胁的地区不进行监视、检测和预警预报、不采取防御措施等11种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尹长东)(责任编辑
邹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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