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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贵州频道7月29日电昨日记者获悉,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贵州省防洪条例》,该法规将于9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规定,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其
他涉及防洪的综合性,专业性规划以及进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时,必须进行防洪除涝方面的专项规划或者论证;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公路、电力和通信设施等布局应避开山洪灾害易发区、危险区。
该法规规定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为防汛期,在特殊情况下,贵州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延长防汛期。防汛期间,各级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和有防汛任务的单位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否则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另外,在河道、湖泊、水库的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倾倒垃圾、渣土、废料等活动,否则除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外,还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詹艳尹长东)(责任编辑:周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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