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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贵州频道6月6日电
昨日,贵阳市劳动就业局对该市下岗失业人员领取《贵州省再就业优惠证》后从事个体经营或求职培训等再就业过程中能享有的优惠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规
定,已申领了《优惠证》的人在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可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后,可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手续。
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资金不足的,经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可向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可享受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申办小额贷款者年龄要在60岁以内,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
下岗失业人员可享受职业技能免费一次再就业培训;并可享受免费求职登记、职业介绍。另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持《再就业优惠证》者还可以免交14项收费。(聂毅)
(责任编辑 邹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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