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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好扶贫资金的“看门狗”
记者:王丽 策划:房方
审计被称为国家财政的“看门狗”,中国第一部针对扶贫专项资金的审计法规《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今年年初开始实施。在这个中国贫困人口最多、贫困程度深的西部省区,有限、宝贵的扶贫资金将被审计的火眼金睛盯得更紧。
贵州省审计厅总审计师吕建军说,将扶贫资金的审计行为专门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这在全国尚属首次。在中国进入新阶段扶贫开发进程中,政府、金融和社会不断加大对扶贫资金投入力度,扶贫资金管理制度也日尽完善,但扶贫资金被挤占、挪用甚至贪污的情况仍时有发生。如何遏制扶贫资金投入、管理、使用中违法行为的发生?如何确保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如何强化审计监督堵塞漏洞?这部《条例》力求解决西部贫困省区扶贫资金审计工作中遇到的这些难题。
吕建军说,《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扶贫资金的审计主体、审计内容、审计方式以及对扶贫资金投入、使用和管理中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内容,澄清了一些模糊不清的概念,也更明确地规范了扶贫资金的审计行为。
== 扶贫资金概念明确 ==
条例对扶贫资金概念作出明确界定,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界定,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不断加大对扶贫资金投入力度,扶贫资金来源渠道也不断变化,这对扶贫资金审计工作造成一定影响。这部条例理顺了现行扶贫资金投入渠道,对扶贫资金审计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条例》参照《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首次明确规定了扶贫资金的审计范围,即指用于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改善农村低收入人口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财政性扶贫资金、信贷扶贫资金、利用外资扶贫项目资金、国内外捐赠扶贫资金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扶贫资金。其中财政性扶贫资金在现阶段主要是指各级财政专项用于扶贫开发的各项资金,含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易地移民搬迁资金等。
== 审计机关独立审计权 ==
条例以法律形式确保了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审计权,建立分层次、定期审计的制度。据了解,虽然审计机关独立行使其审计权是审计工作的根本要求,但在现行审计工作体制下,扶贫资金的审计同级审得多,由于审计机关属于同级地方政府管理,导致审计不客观、不准确,甚至隐瞒审计结果等情况出现。在不改变现行工作体制的情况下,确保独立就要建立分层次、定期审计的制度。《条例》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对扶贫资金可以采取上级审计机关直接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进行审计,或者上级审计机关组织下级审计机关交叉进行审计。同时,考虑到扶贫资金审计主要在贫困地区进行,采取上审下、交叉审等方式进行审计,不能给当地增加负担,因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审计机关对扶贫资金进行审计所需工作经费,由组织扶贫资金审计工作的审计机关提出预算,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专项予以保证。
== 规范了扶贫资金审计制度 ==
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扶贫资金的审计或者审计调查,两年进行一次,既可以专项审计,也可以与预算执行、经济责任、固定资产投资相结合审计。吕建军说,这样可以尽量避免扶贫资金审计的随意性。
== 关注效益审计 ==
《条例》不仅侧重就资金审资金,更关注扶贫资金的效益审计,规定审计工作人员必须对资金使用的经济性、项目实施效果、农户直接受益情况等进行分析,对资金投入、管理、使用和效益作出总体评价,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 确保重点项目审计权 ==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扶贫资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经过审计,未经审计不得验收。重点扶贫资金工程项目,项目主管单位应当于验收的上一年10月底前向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提出申请,由审计机关列入下一年度审计计划。
审计机关可对被审计单位采取责令其限期纠正下列行为:为套取扶贫资金,同一项目多头或者重复申报;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财政性扶贫资金;擅自改变资金投向,截留、转移、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财政性扶贫资金和信贷扶贫资金;违规提取项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擅自改变贷款期限、提高贷款利率,多计利息、预扣利息或者保证金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贷款贴息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拨付;造成扶贫资金损失和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扶贫资金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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