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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2005年普通高校招生 全程实行“八公开”
新华网 (2005-05-26 08:22:30)
稿件来源: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金黔在线讯 记者昨日从省招办获悉,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我省制定了2005年普通高校“阳光招生”实施方案,实行以“八公开”为主要内容的信息公开制度。

    招生政策公开。各级招生考试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向广大考生、家长和社会进行广泛深入的招生政策宣传。省内各高校要根据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认真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高校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公开。省招办要向社会公布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且在我省招生的高校名单。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招办要公示具有报考资格的考生名单、享受有关照顾政策的考生名单和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的名单。省内各有关高校要公示本校招收的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考生的录取名单。

    招生计划公开。省招生办在考生填报志愿前向社会公布经教育部批准的高等学校本、专科(含高职)的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同时向社会公布院校招生章程。

    录取信息公开。省招生办公布录取时间安排、程序、方法;公布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及生源分布情况;公布各高等学校的录取人数及录取的最高分和最低分。省内各高校公布本校分专业录取人数及最高分和最低分。公布省招生办、省内各高校查询录取结果的方法和渠道。

    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省、市(州、地)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及省内各高校要向社会公布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省、市(州、地)招生办要成立招生录取咨询站,在招生录取工作期间为考生和家长提供咨询。

    重大违规事件处理结果公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区发生的招生重大违规事件要及时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予以通报,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招生收费公开。招生工作中的各项收费必须获得省财政、物价部门的审核批准。各级招生部门、省内各高校的收费标准要透明公开,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批准单位、批准文号、收费监督电话等;收费后必须出具省财政统一印制的收据。

    招生纪律公开。向社会公开招生工作“六不准”,即不准违反有关招生规定,不准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准采取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不准参与、协助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不准索取或接受考生及家长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作者:徐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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