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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就业将有持证中介
新华网 (2003-04-14 10:02:36)
稿件来源:北京晨报

 
 

 

  晨报讯 记者4月9日了解到,根据《北京市实施〈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暂行办法》,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决定每年3月份和8月份集中受理本市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资格的申请,但2003年首次受理审批时间定于4月7日至4月30日。申请人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办理。

  据介绍,境外就业中介,是指为中国公民境外就业或者为境外雇主在中国境内招聘中国公民到境外就业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

  据介绍,未经批准及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申请人申请设立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企业法人设立的条件;有不少于5名的工作人员,其中应当具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和具有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备用金不低于150万元;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机构、人员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记者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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