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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通知单位”,能管用吗?
www.gz.xinhuanet.com  2008年04月16日 15:36:12  来源:新华网安徽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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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慧瑾  

    各地治理行人、机动车“闯红灯”行为,可谓花招迭出,有罚款、有“树靶子”、有公开曝光等等,不甚枚举。近日,安徽省芜湖市启动“红绿灯、文明行”劝导活动,祭出“闯红灯要抄告单位”这一狠招,顿时引来众多争议。“抄告制”的可行性有多大 ,交警是否有权“抄告单位”,“抄告”是否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权,一时间,众说纷纭。

 

 

    资料图片 中新社发

 

 

    上海街头乱穿马路者很常见。 (图片来源:东方早报)

    治理“闯红灯”各有各招

    据了解,芜湖市相关部门对此次“红绿灯、文明行”劝导活动志在必得,除动员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上街劝导市民文明行之外,还有闯红灯“抄告”制度。即交警和劝导员对闯红灯、骑车乱穿行等交通违法行为,除了依法劝导、教育或处罚外,还会将相关记录反馈给违规者所在单位和社区。

    虽然镜湖区交警大队的吴雷中队长称,目前他们的主要工作是以劝导教育为主,还没有进行到处罚和“抄告”阶段,但他对此举的能否顺利推行表示了担忧,排除行人为了逃避“抄告”可能会找出种种借口不说。即使“抄告”了单位,单位能否是重视进而起到教育的目的,还是未可知否。

    据记者了解,各地交警部门为遏制行人、机动车闯红灯行为可谓花招迭出,正所谓“没有最狠,只有更狠”。

    

    如此闯红灯(图片来源:焦作日报)

    江苏曾开展“江苏省道路平安畅通行动计划”,对公务员、大中学校师生及现役军人除依法教育处罚外,抄告其所在单位,并请单位配合教育。

    沈阳市在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现象较多的单位所在路口、路段,设便衣民警或协勤人员。利用照相机对所在单位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抓拍,并在这些单位内部展览曝光。

    河南郑州出台《郑州市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闯红灯的行为与个人奖金、工资、所在单位的文明称号挂钩,行人闯红灯扣发当月奖金。

  “抄告制”社会褒贬不一

    资料图片 (来源:重庆晚报)

    “闯红灯通告单位”,似乎是相关部门的无奈之举,细思之下却有许多不妥之处,例如此举是否具有可行性,交警部门是否有权力“通告单位”,会不会牵涉到行人的基本权利和隐私?众人褒贬不一。

    芜湖市民杨先生认为,行人闯红灯属于个人行为,与工作毫无联系,与单位更是关系不大,抄告单位实在没有必要。职工的大事小事都告之单位,希望达到的所谓“教育”效果也不可能,甚至会有适得其反的结果。更何况,如今人才的流动性很大,能否准确的投递到当事人的单位,而不会对当事人的工作、生活产生不利影响,这个尺度很难把握。而且如果仅对于有单位的闯红灯者采取抄告单位,那没有单位可抄告的人不是多了一份“特权”,反而显得有恃无恐?如此看来,对“单位人”未必有效,对没有单位可抄告的个人也有反面的暗示意义。因此,还是应以当面教育处罚为主。

    安徽省地方网络媒体也就此事展开了讨论。有网友认为,在国人传统的“荣辱观”里,往往忌惮小范围的“评头论足”。对于“单位人”来说,“县官不如现管”。将闯红灯行为抄告单位,可以运用单位上下的舆论压力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在国人素质还未完全达到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今天,除了加大全民素质教育外,采取“多管齐下”的管理方法和必要的处罚措施是必需的。“抄告制”犹如给“处罚”再加了点“盐”,不仅能够警示违规者,也可“杀一儆百”。

    2006年1月7日,行人在福州市一人行道口等待绿灯信号。从当日起,福州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始对路面交通秩序进行全面整治,所有非机动车和行人违反交通信号 、逆向行驶和不按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将被处以5元罚款。 新华社记者张国俊摄

    “抄告制”是否涉嫌侵犯公民的权利和隐私,法律专家也的意见也不统一。有专家认为政府应依法行政,对行人及非机动车闯红灯,应按照《道路安全法》的规定来处理,不能随意添加“处罚菜单”。《道路安全法》也并未规定可以通过抄告单位、公开曝光的途径进行处罚,公权如一旦超越法律设定边界,更是要冒“闯红灯”的危险。个人闯红灯,作为违法行为,理应受法律惩罚,但公共部门即便出于公心进行曝光,也是不妥的。

    安徽徽天律师事务所王明红律师认为此做法并不违法: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办法》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于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所以,对于行人闯红灯的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应当施以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法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这里的公正、公开体现的是全方位,包括执法程序、处罚结果、救济手段的公正、公开。所以就公布行为本身而言,交警部门将行政处罚的结果进行公布并不违法,这当然也应该包括向被处罚人单位的公开。公民合法的隐私权是应当保护的,但是对于已经违反社会秩序,侵犯公法的行为,不能划入到公民的合法权益范围中,不能借“隐私权”来逃避处罚结果的公开。

    政府举措不能流于简单化绝对化

    图为红灯亮时,几名市民在向斑马线对面走去。在赣州市文清路的交叉口,红灯亮了起来,记者却看到,汽车停了下来,但行人却无视红灯的存在,往对街走去。据了解,类似这种行人闯红灯的现象,在虔城许多路口的每一个红灯下都很常见。记者谢东琳 摄

    曾经有个笑话:一个中国人在美国过马路闯了红灯,结果美国的女朋友因此跟他分手了,理由就是:你连红灯都敢闯,还有什么不敢干的?回到中国,这个人接受了教训,携新女友过马路见到红灯停了下来,女友非常恼怒说,你连红灯都不敢闯,还能干什么? 这个笑话真假且不考证,但中国人闯红灯是个普遍的现象。行人闯红灯也是交管部门最难治理的一项工作。

    中国的交通秩序混乱问题也一定程度的制约了经济发展,交通事故中有很大比例是因为行人不守交通规则造成的。有数据表明,中国是交通事故的多发国家,按事故原因分析,行人违章发生的事故占总事故的15%。

    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国人交通法规的意识薄弱,是多年养成的思维习惯,与中国的国情、法制现状有关,想一蹴而就,通过一次整治即能改善,确实很难。中国人的好面子、“人情交际”也使得交警在执法中遇到重重阻力,暴力抗法、找熟人、拉关系等屡见不鲜。大量违规行为未被制裁,从而造成极坏影响,也损害了执法部门的形象。

    硬件方面的缺失也是个重要原因,比如几十米甚至几百米才能有个通过路口或人行天桥,这也使得部分人图省事走捷径,隔离带被破坏,随之而来的又是为数不菲的维修费用。更何况有些路口的红绿灯设计不合理,行人在红绿灯前或者等待时间过长,或者是过到一半突然变灯。

    安徽省社科院法学所所长李小群认为,芜湖市出台“闯红灯将抄告单位”,此政策出发点是好的,但由于没有考虑到现实多方面的情况以及其可行性,得到的效果未必会好。

    首先,抄告单位,效果未知却需要消耗邮递等费用及增加警力,使执法成本上升。

    其次,交通法规中有规定,行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交警可依据条款及时进行教育处罚。如果要执行新的惩处措施,则需有相关配套的法律依据。因此交警无权要求行人提供其自身情况。此外, 对于下岗职工、农民工甚至退休人员这部分群体来说,其个人信息更是无法掌控,这就不免造成“老实人则吃亏”的情况,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相背离,更糟糕的是,甚至会刺激部分没有单位可抄告的个人变本加厉的违法。就算成功抄告单位,此种属于社会公共管理的事,单位会不会管也未可知。

  闯红灯的行人。於立英摄

    芜湖市有关部门此举考虑的并不细致,未对此种社会现象进行深入研究,并拿出一个切合实际的方案,如果执行难度太大,从而造成执法人员出现懈怠情绪,最终事与愿违、不了了之,无疑损害的是政府的形象。

    李小群认为,政府在出台某项规定之前,应广泛听取和收集民意、把握民情,不能流于简单化、绝对化。治理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是一项社会工程,不是一朝一夕能解决的,需要循序渐进的过程。除继续加强全民素质教育外,加大违法成本、以及交通设施的硬件投入等,拓宽现有道路、架设人行天桥,增加执法部门的人力、财力、物力,尽快建立全民信用体系,并与其挂钩,多管齐下,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责任编辑: 王苗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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