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贵州频道8月5日电(记者刘文国)贵州省遵义市一房屋开发公司两次将已被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变卖,阻碍法院判决的执行,迄今为止仅被罚款了事,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等也未受到任何追究。
这家名叫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的公司原是遵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属的一家国有企业,后整体转让给民营企业贵州合众有限责任公司。
1995年10月,这家公司将公司下属的金城大酒店部分装修工程承包给遵义市钢建建筑装饰装璜公司(以下简称钢建公司)施工,并约定工程于1996年3月30日前竣工。但钢建公司进场后,由于城建公司工程款未能及时拨付到位,工程直到1997年4月仍未竣工。
1997年4月,双方再次约定,剩余工程款城建公司在这年4月中旬左右拨付,但工程必须在4月30日前完工,否则超期一日,城建公司就将扣罚工程款总额的1%。
这一补充协议签定后,由于城建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协作、剩余工程款也未全部按时到位等多方面原因,直到6月10日,工程才正式交接。
工程交接时,双方再次约定,尚未完工的地毯等零星工程,由城建公司自行处理,工程费用在决算中扣除,施工工程的消防验收合格手续由钢建公司负责办理。由于钢建公司未能办理这一消防验收合格手续,直到1999年11月,工程决算才完成。
按照双方共同签字认可的决算报告,钢建公司承包工程的总金额为230.3万元,扣除已预付的194万元,城建公司仍需支付钢建公司36.3万元。
但决算完成后,城建公司又以钢建公司未将工程按期交付,应承担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这笔余款。在多次索要未果后,钢建公司将城建公司告上了法庭。
从2000年10月到2005年9月,这一案件先后经过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三级法院四次审理,判决结果都是城建公司应无条件支付钢建公司这笔工程余款。
由于遵义市中院二审、再审判决、贵州省高院的再审判决都是终审判决,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在此期间,具体负责这一案件执行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在遵义市中院的二审、再审判决已生效,城建公司不主动履行法院判决,而上级法院的再审裁定又没有下达前,应原告申请,曾在2001年12月和2003年底,分别两次将城建公司位于遵义市官井小区的10套商品房(每次5套)查封,并将查封公告张贴在小区售楼处,准备强制执行,只是因上级法院的再审而执行暂时中止。但上级法院的再审判决下达,红花岗区法院再去执行时,却发现法院两次查封的房子,都已被城建公司卖掉。
据了解,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但城建公司将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变卖,仅第二次受到了罚款3万元的处罚,第一次则未受任何追究。
遵义市红花岗区法院执行局的有关负责人说,遵义城建公司将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两次变卖,法院并非不想追究公司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只是因为案件再审,原判决被中止执行,所以暂时搁置了下来。
遵义城建公司原法律顾问赵敏说,城建公司接受了法院的罚款处罚,已承担了应承担的责任。这些房子被出售,主要是因为售楼人员不知道房子已被查封,公司领导对此并不知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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