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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www.gz.xinhuanet.com  2006年07月20日 09:23:20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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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商报7月20日讯(尹长东) 昨日结束的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该法规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同时废止。

    发生特大事故最高罚100万

    该法规将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一般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或者急性中毒1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特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或者急性中毒100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同时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可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5万元至30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可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发生特大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可处2万元至5万元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尚未构成犯罪的,责令立即停止,并处5万元至20万元罚款。

    公众场所超员最高罚款2万

    该法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还必须购买赔付金额每人3万元以上的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歌舞厅、影剧院、体育场(馆)、宾馆、饭店、商(市)场、旅游区(点)、网吧等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其生产经营单位应有明显的安全出口标志和符合要求的疏散通道;有完好、有效的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施、消防器材和指挥系统;经营场所实际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违反这些规定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款。

    新员工安全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6小时。新招用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至2万元罚款。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瞒报、谎报事故最高罚3万

    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至3万元罚款。有关县级以上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完)

 
(责任编辑: 张月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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