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邮箱 用户名 密码
新华搜索
 
 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制频道 >> 新法速递
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草案)
www.gz.xinhuanet.com  2005年07月26日 15:11:17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发表评论 推荐给朋友:
关闭  
 

    金黔在线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挪用、涂改文物审核标识,否则可能受到最高5万元的处罚。昨日,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草案)》中,对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名城、馆藏文物的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加强少数民族特色文物保护

    《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反映本省少数民族历史发展、社会生产、生活习俗、节日庆典、信仰祭祀、游艺活动和民俗仪式的文献、典籍、契约、手稿、谱牒、器具、用具、服饰等具有代表性的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利用。同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建立与本省历史文物、少数民族文物等相关、具有地方特点的专题博物馆。

    大型建设要进行文物调查

    为避免不可移动文物受到各类建设的破坏,该《草案》规定,建设单位在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文物保护专业单位在工程占地范围内进行文物调查。在发现文物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保护措施列入建设工程规划。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中进行的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所需的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该《草案》还规定,对未经批准或者擅自变更已获得批准的文物修缮方案修缮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单位确定文物保护措施时,未事先委托具有文物保护专业资质的单位提出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在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未报请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文物调查的三种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文物审核标识最高罚5万

    对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该《草案》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如文物复制品应当有标明复制的标识;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在销售前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加贴审核标识等。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挪用、涂改文物审核标识,否则可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该《草案》还规定,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加强管理,其中,对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灭火、防雷设备的;安装、使用自动报警、灭火、避雷等设施对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损坏的;发生危害文物安全的险情,未立即采取救护措施,或者未在24小时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擅自提供文物复制样品、模具或者技术资料的几种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鉴于当前文物拍卖程序不规范,致使大量赝品充斥市场等情形,该《草案》还对文物拍卖企业的资质、拍卖条件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作者:谭艳嵩        

    

 
(责任编辑: )  
 
图片新闻
 
要  闻
· 贵州审计报告出炉 移送案件5起涉案两千万
· 《贵州安全生产条例》特大事故最高罚百万
· 贵州紫云县偏坡院煤矿已发现6名矿工遇难
· 贵州凤冈发生命案 五旬村民挥锄打死六人
· “原装”存储卡可疑 相馆涉嫌售假遭查
· 记者调查:儿童消费成了“高价特区”?
 
新华社简介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 Copyright © 2000-2004 XINHUA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所刊登的新华社及新华网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均为新华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制作单位:新华社网络中心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