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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争议凸现法律盲点
新华网 (2003-09-05 11:11:02)
稿件来源:贵阳晚报

 
 

  新华网贵州频道9月5日电一居民委员会委员,在执行办事处安排的任务时,不慎摔成7级伤残。当这名委员向办事处提出赔偿要求时,才发现自己的情况既非《劳动法》规定的工伤,也不能按机关、事业单位规定的因公受伤来衡定,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只能从相关部门获取“一次性补助”。居民委员在工作中受伤该怎样处理
?记者采访得知,这个问题其实正凸现出法律上的一个盲点。

  致 残

  47岁的张明芳是沙冲办事处玉厂路社区居委会的一名委员,2002年11月1日晚10时,她按办事处安排,到辖区进行综治行动。在永胜厂某宿舍楼二楼,由于没有照明灯光,张在楼梯口一脚踩空摔下。事后,张描述说:“当时,我的头朝下向一楼摔去,右手肘部被楼梯的17道坎子逐一划伤。”

  张在医院住了3个月。医生从张的肘部取出10余块碎骨,并锯掉了一节骨头。目前,张的右手只能弯成90度,不能下垂。经贵阳市法医活体鉴定中心鉴定,张为7级伤残,其右上肢机能丧失80.62%的能力。

  争 议

  张受伤后,每个月照常在居委会领取296元的补贴。办事处等部门承诺,这项补贴可以领取到2004年3月,届时居委会将换届选举,如果张不再担任委员,补贴自然终止。对此说法,张持有异议。她认为,自己是在工作中受伤致残,理应享受“工伤待遇”。何况,自己致残后就业肯定存在困难。“这等于剥夺了我劳动的权利。”张说。

  此后,张开始向市、区相关部门反映自己的情况。今年6月26日,沙冲办事处决定,在为张报销了1.8万元的医疗费用后,另外给张发放两千余元的补助和慰问金。

  对此结果,张觉得不能接受。

  补 助

  随后,张向南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求获得“工伤”赔偿,仲裁委驳回了申请,理由是:居委会工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委员只是选举产生,不存在劳动关系。

  据南明区民政局书记刘国富介绍,“居委会既不是企业,也不是机关事业单位,它是群众自治组织;委员每月领取的金额叫做补贴,这一属性决定张受伤致残不能套用工人和公务员等因工(公)致残的相关规定来解决问题。而且,国家对居民委员在工作中受伤后,该如何处理没有具体的规定。”刘说。问题虽棘手,但毕竟要解决。为此,南明区召集区民政、司法、劳动等部门研究解决,最后决定,按照《劳动法》中关于7级伤残的相关规定,补助给张6000余元。

  刘国富特别强调说,从法律关系上来讲,6000元钱是对张的“一次性补助”,不能叫“赔偿”。

  盲 点

  9月4日上午,张从南明区民政局获知,自己可得到6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她认为,自己致残后不停奔波于市、区相关部门间,已花费了6000余元,补助可否酌情多给一些。同时,如果换届后自己不能再当委员,民政部门能否考虑重新安排工作,直到自己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对此想法,刘国富表示:不可能满足,因为,没有法律规定要民政部门这样做。

  吴小兰律师就此事指出,张的遭遇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居民委员在工作中受伤该如何处理的法律盲点。吴说,今后随着社区工作的具体化、深入化,类似问题会越来越多,这个法律空白需要及时填补。(游红 田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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