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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新华网 (2003-08-11 09:11:31)
稿件来源:本网

 
 

  一、 劳动合同期限

  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有效起止期限

  2、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约定起始日期,不约定终止日期

  3、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约定起止期限,某项工作或工程完工之日就是合同终止之时

  4、 试
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6个月以下、6个月以上1年以下、1年以上2年以下、2年以上的,其试用期分别不得超过15日、30日、60日、6个月。

  二、 最低就业年龄:16周岁

  三、 工作和休息办法

  1、 标准工时制度,另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四、 劳动报酬

  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工资报酬: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工资报酬: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企业应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三至六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工资60%的病假工资。

  1、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六、 禁止同业竞争条款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不超过3年,不得到与原用人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或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

贵州天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畏

律师信箱:w_w_lawyer@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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