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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贵州频道7月28日电日前,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西秀区某局女副科长诉该局局长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在“敬酒受辱事件”中,原告承
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定,原、被告均系西秀区某局干部。4月24日下午,该局召开有关会议后,安排参加会议的同志到餐馆就餐。在大多数人就餐完毕先后离开饭厅到其他房间休息时,原告张某与一女同事上前向被告孙某敬了三杯酒,然后被告又在原告及女同事的要求下回敬了她们各三杯。之后,原告又倒上四杯酒要敬被告,被告推辞不饮,而原告坚持要被告饮下,不准盛饭。在原告上前抢夺被告的饭碗时,被告的手背碰到原告的脸,产生争执。被告一时气愤,便从桌上抬起酒杯泼向原告的脸。次日原告到医院诊治,经法医鉴定其伤属轻微伤。事情发生后,经有关组织做被告思想工作,被告向组织写了书面检查,并于5月30日在该局召开的职工大会上向原告作了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认为,整个事件是因为原告强劝酒引起的,过错在于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原告张某受伤后所产生的医疗费、法医鉴定费共计544.7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381.29元,由被告孙某承担163.41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收到判决书后,原告不服,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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