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网贵州频道7月9日电近日下午,习水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在隆兴镇公开审理了隆兴镇农民张地永诉本村农民张地忠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原告张地永称:2002年6月26日上午,隆兴镇永胜村农民张地伟放水渗田时,被告张地忠之妹张地银称冲坏了她的
土地,原告当即同张地伟一道前往现场查看。事后半小时,张地伟和张地银发生殴打,各自住进隆兴镇卫生院。翌日下午,张地银的哥哥张地忠找到张地永,要求原告拿出对此纠纷的处理意见。原告说:我只看过现场,具体要找村委会处理。被告不依,连续数十次指着原告夫妇2人乱骂。原告之妻倪霞邦在骂声中当即昏倒在地,急送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2000元,医疗费308.5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8000元。
被告辩称,6月27日下午,他到隆兴镇卫生院看望妹妹时,途中遇到原告,因原告系村民组长,便向原告询问妹妹被打后的处理情况,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原告之妻在骂声中昏倒并不治死亡,纯属意外,与他毫不相干。
庭审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黎海峰 刘文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