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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先生问:我在2002年的8月份跟一家房屋银行签了一年的租房合约,付费方式是季付。我已在2003年的2月8号交了第三季度的房租,(租期是2003年的2月8号—2003年的5月8号)。但是就在前几天,房主来跟我说他已经有一个月没有收到房屋银行付给他的房租了(后来查明那家房屋银行已经人去楼空了)所以他要来把房子收回
去。请问他有没有这个权利让我搬出去?请问这个纠纷是不是房屋银行跟房主之间的纠纷?如果房主在没有权利的情况下强行让我搬走的话,我会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所以恳切希望您能给我一个指导性的答复。万分感谢!
答:如果您没有与房主签订租房合同,那么房主完全有权利让你搬走。您只能想房屋银行追索责任。如果您与房主签定的合同,约定房费通过房屋银行转交给房东且房东也予认可,那么房东无权收回房屋。(贵州天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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