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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管芦笙专利的由来民间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之路如何走《加工承揽协议》引出的纠纷
新华网贵州频道6月17日电今年4月底,贵州省歌舞团一级演员、我省著
名苗族芦笙演奏家东单甘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雷山县丹江镇排卡村知名芦笙制作艺人莫厌学侵犯18管芦笙专利权,立即在民间文化界、知识产权保护界和法学界引发广泛关注。5月21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撤诉申请,批准东单甘撤回起诉,纠纷暂告一段落。
18管芦笙专利的由来
芦笙是苗族的传统乐器,经过千百年的广泛传播,现已在水、侗、布依、瑶等10多个南方民族中广为流传。过去民间传统芦笙多为6管,音域较窄。1950年国庆,当时只有14岁的东单甘在怀仁堂为党和国家领导人演奏芦笙,当他看到一位维吾尔族老人用本民族的传统乐器演奏《东方红》,而自己的6管芦笙却不能时,就暗下决心:一定要发明一种音域更加宽广的芦笙。
后来,东单甘与其他苗族文艺工作者和三都、雷山等地的民间艺人一道,先后设计和制作出了8管、11管、12管芦笙。1962年,东单甘在上海民族乐器厂和苏州民族乐器厂的协助下,改良制成18管21音芦笙。这一改革在民族音乐界引起了不小反响,《民族画报》、《新民晚报》等进行了报道。1978年东单甘因此被邀出席贵州省科学大会,并获大会颁发的科技成果奖。之后他又在《苗岭之声》1979年第10、11、12期上以《芦笙》为题发表此项设计改良。1998年东单甘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权,1999年4月22日获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号:ZL9822824.1),18管芦笙由此受到了有关法律的保护。
《加工承揽协议》引出的纠纷
据东单甘介绍,他设计改良成功18管新型芦笙并在报刊上发表相关论文后,发现过去曾为自己制作过芦笙的莫厌学不断仿造这种芦笙在社会上出售。1999年4月,他向莫明示专利证书,要求其停止制造属于本人专利权的18管(包括8管、11管、12管、13管、15管在内)新型芦笙,莫不听劝告。1999年6月1日,他在《贵州日报》上声明:“……欲生产此新型芦笙者须经专利权人允许,否则侵权必究”。对方仍不以为然,继续侵权。1999年12月1日经黔东南州司法局和雷山县司法局有关人员主持调解处理,双方签订了《加工承揽协议》,主要内容为:
东单甘委托莫厌学生产自己拥有专利权的18管芦笙,每只支付120元,每月莫给在贵阳的东送一次货,每年30支,合同暂定1年。
据东称,《加工承揽协议》签订后,他即与德国风笛学校及风笛节组委会、台湾台北市立国乐团、镇远原魁峰中学等机构和个人书面或口头订立了价值人民币14万余元的销售合同,但到约定的时间,莫没有向东交货。
莫厌学认为,《加工承揽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双方已经解除协议;他家祖辈4代都是芦笙制作艺人,早在东申请专利前,他就生产过15管芦笙,而且除为对方生产过几支外,从未生产专利书上的18管芦笙,故未构成侵权。
由于双方各不相让。去年12月20日,东单甘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莫厌学停止侵害原告的专利权、赔偿经济损失2.37万元,并继续履行原《加工承揽协议》、赔偿因违约造成原告经济损失5.9万余元,共8.28万余元。
3月25日州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后根据有关部门关于知识产权案件必须在省所在地中级及其以上法院审理的规定,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未作判决。东单甘遂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民间文化知识产权保护之路如何走
这起纠纷虽然以东单甘的撤诉而使双方没有在法庭上最终相见,但它引出的思考却远远超过事情本身。
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我们对民间文化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没有引起必要重视,使许多独有的优秀民间文化遗产流失国外,造成文化资源的巨大损失。近年来这一问题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且类似的署名权、著作权等案例报道也时常见诸报端,说明知识界对这些权益的重视程度正在加强,从此意义上讲,对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无疑具有积极意义。正如东单甘对记者说的:“我申请专利的目的一方面是希望大家都来关心民族文化的保护,另一方面想让大家不要跟着我走,而是要不断地创造发明,这样才能更好地推进芦笙的发展”。
但许多专家学者在对此表示赞成的同时,也表现了忧虑。他们认为,民间文化是广大群众在长期的社会生产生活中不断创造和发展起来的,是老祖宗的东西,而不是某个人的独享之物,它的继承和发扬还得靠广大群众,如果把它们“关”进了专利库,那无异于对其判了死刑。以至莫厌学呼吁:“大家都来关爱民族芦笙这支弱小的花朵,让它有个宽松的环境发展壮大”。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副主席、省文联副主席余未人结合刚启动的中国民间文化抢救工程认为,民间文化只有在活态下才能传承,才会有无限的生命力,否则就是死路一条。
贵州省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韦兴儒说,民间文化是人类的共同财富,而不是某个人的,它的保护至多只能是确定族属,因此允许专利注册本身就是一种错误。
知识产权和法学界的一些专家则主张,只要已成为专利,并履行了相关义务,就应该受到国家有关法律的保护。
那么如何做好两者的对接呢?
法律工作者潘海英认为,要协调好类似的问题,关键还得从源头上抓起,专利资格审查至关重要。如果申请的专利确实系民间的东西,那根本就不具备申请资格;如果在吸收了民间文化的基础上,确实经过了较大改进,并具有独创性、新颖性等特点,也未尝不可认定其专利权。但有关部门应该制定相关的政策,像药品等专利一样,规定不太长的保护年限,这样既可以体现知识产权保护的精神,又不至于对民间文化传承构成较大威胁。(吴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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