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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被法院判处无期,并被错误羁押977天,贵州省高院终审还清白。
新华网贵州频道6月15日电6月12日上午,曾被错误羁押977天的伍典政得到了
安顺市人民检察院21152.05元的赔偿,此外,他还将获得共同赔偿机关安顺市人民法院的另一半赔偿。
伍典政系关岭自治县岗乌镇小盘江村人。1998年2月1日上午10时许,因经济纠纷,他遭到同村村民伍明华的追杀。在追杀过程中,伍典政将伍明华杀死。后伍典政两次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11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伍典政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无罪释放后,伍典政向安顺市人民法院、安顺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共同赔偿申请。
安顺市人民法院、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二审改判无罪,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侵犯了伍典政的人身自由,是共同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各自承担赔偿金额的二分之一,伍典政从1999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至2001年11月6日获无罪释放,期间共被羁押977天,每日应获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的相关条款,决定赔偿伍典政人民币42304.10元。
当日得到首笔赔偿款后,伍典政说,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错必纠,对此,他感到很欣慰。(徐荣锋) (责任编辑:周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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