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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收养成年人为子女?
新华网 (2003-05-30 08:55:09)
稿件来源:本网

 
 

 

  李女士问:我们夫妻俩都已60多岁,年老体弱,生活难以自理。邻居小张见此情况,便经常来照顾我们。我们夫妻觉得小张人不错,商量后决定把她收为养女。小张已经21岁,有人告诉我们法律不允许收养成年人为子女。如果真是这样,小张也不可能长期来照顾我们,这会对我们今后的生活造成影响。请问:我们能否收
养成年人为子女呢?

  答:能否收养成年人为子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我国《收养法》第4条规定:“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因此,一般被收养人应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从您介绍的情况来看,小张只是您的邻居,而且已经成年,那么,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的确是不能收养她为女儿。但是,如果是希望她长期照顾你们的生活,在你们夫妻和小何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解决好赡养问题。(贵州天职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畏)

 

律师信箱:w_w_lawyer@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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