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邮箱 用户名 密码
新华搜索
 
 您的位置: 首页 >> 房产频道 >> 地产律师
开发商“先抵后卖”输官司 被判赔偿业主20万元
www.gz.xinhuanet.com  2006年08月22日 10:53:11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推荐给朋友:
关闭  
 

    吴女士花百万元购买的豪宅却被告知是不能办理产权手续的抵押房产。21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开发商除应返还吴女士118万余元购房款及利息外,还应给付20万元的惩罚性赔偿款及6万元损失。

    去年8月,吴女士与北京强佑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朝阳区外馆东街51号柳清居的一套房屋。为此,吴女士交付了全部购房款115万余元和两万余元公共维修基金。收房后,吴女士却发现该房屋已在她购房前被开发商抵押出去。

    吴女士随即将开发商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并索要118万余元惩罚性赔偿款。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开发商“先抵后卖”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律师说法

    业主索要“惩罚性赔偿”的5种情况

    北京兆君律师事务所韩长华律师说,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庭作出的赔偿数额超过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法律规定,业主在遇到以下5种情形时,可以索赔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未告知买房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又称“先卖后抵”);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又称“一房二卖”);

    ●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又称“先抵后卖”);

    ●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京华时报/记者 裴晓兰 通讯员 高志海)
 

 
(责任编辑: )  
 
图片新闻
 
要  闻
· 贵州旱情严重 200万人发生临时饮水困难
· 贵州:今年1至7月全省固定资产投资500亿
· 贵州:“爱心助学子”大型公益活动启动
· 贵州举办全省地厅级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
· 禄智明:千方百计让大旱之年农民不减收
· 光明村为新农村建设西南数字电视第一村
 
新华社简介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 Copyright © 2000-2004 XINHUA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所刊登的新华社及新华网各种新闻﹑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均为新华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
  制作单位:新华社网络中心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