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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小区停车收费纠纷 物价部门应有所作为
www.gz.xinhuanet.com  2005年11月11日 17:15:33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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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11月11日专电题:停车收费纠纷,物价部门应有所作为

    新华社记者 何雨欣

    据媒体报道,北京宣武区依莲轩小区业主不满开发商自定的每月600元地下停车价格,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发生纠纷,业主车辆被物业公司堵在门外已经多日。在小区业主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为停车价格问题发生的纠纷中,物价监管部门应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如何履行自己的职责?

    关于地下停车库价格的确定,北京市物价局2002年京价(收)字第326号文件《关于修订〈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中明文规定,“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营者应与小区业主协商确定;并将协商确定后的收费标准以书面形式抄送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

    解读这一规定,关键点有3个:一是地下车库的价格不是开发商单方面自定的;二是地下车库的价格开发商必须与业主委员会或多数业主协商确定;三是未按此程序办事,开发商自定的价格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

    像依莲轩小区业主与开发商就地下停车位收费问题发生的纠纷,在于开发商自定的每月600元的价格未按规定与小区多数业主协商;其他为地下车库价格业主与开发商发生纠纷的小区,也大都因为没有按此程序办事,这是目前此类纠纷越来越多的主要原因。

    在与开发商及物业公司的纠纷中,业主一般处于弱势。在地下车库停车收费纠纷中,物价部门不能坐壁上观,应起到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认真执行有关文件精神,对开发商以书面形式抄送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的地下停车库收费标准,应核实是不是与业主委员会或多数业主协商后确定的,如未按法定程序办事,则应拒收、退回,不予备案;对开发商强行执行自定的收费标准,则应予以查处,只有这样才能使这类矛盾纠纷得到有效解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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